勞務派遣人員的獎金可否計入工資總額基數稅前扣除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某制造企業近日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80名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合同。除基本工資外,該企業根據派遣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還會直接給其發放一定金額的加班費和獎金。那么對于這樣一筆費用是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福利費等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的劃分,將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屬于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企業支付給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無論是通過勞務公司支付部分還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將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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