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企業讓見工者等候到崗通知時間過長
以致無果,可有維權方式?
我是一個外來深圳務工多年的人員,3月18日應邀到松崗仁達電子見工(職位工程部經理),當時見工的人是該公司老板,當日見工很順利,雙方就工資待遇都已確定,到崗上班時間也確定。由于該司現任工程部經理仍在職,我建議他先和現任經理談好并解除勞動關系后再通知我到崗,今天已經是3月30日,經我多次催促,該是回復一直是讓我等等他們處理完后再通知我報到,今天接到他人事部通知:其實你也可到其他公司上班。請問這樣的行為可以維權嗎?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公司與你談的內容,你可以據此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這個賠償應該包含你在尋找下一份工作前的合理期限內工資收入的損失以及其他為了履行與該單位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