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山西銀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解讀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
《規定》)。我省首批794家失信被執行人單位和個人,11月5日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公布。
據了解,《規定》10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了失信信息記載內容、公布范圍和方式,并依托社會信用體系推出定向通報制度。省高院與各銀行及執行聯動機制成員單位,如公安、工商、土地、房產、證券等部門開展“點對點”定向通報制度,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銀行等單位通報,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輸送到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據了解,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