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65條有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因此,只有一定的法定條件,用工方才可以將派遣方派遣來的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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