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務人員的夜餐費是否由企業承擔?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近日,某市稅務部門在對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稅前列支了被派遣勞務人員(就是通過勞務公司聘請的臨時勞務人員)的夜餐費,稅務局要求該企業調整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相應罰款。其理由是:這些被派遣到企業的勞務人員是勞務公司派出的,并非企業員工,根據相關性原則,發生在這些被派遣勞務人員身上的夜餐費不能由該企業承擔并在稅前列支。
法理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那么本案例中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夜餐費是否與企業的收入相關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關鍵要弄清楚以下三點:一是這些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是不是企業經營范圍內的事情;二是夜餐費是不是必須發生且標準合理的;三是夜餐費的義務承擔者是企業還是勞務派遣單位。
本案例中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從事鋼結構防腐涂裝業務,涂裝工程收入是其主營收入。由于工作比較臟、累而且通常是室外勞動,企業用工大多通過勞務外包解決。這些被派遣勞務人員承擔著企業的大部分生產工作,是企業的主要生產人員,他們的工作當然就是企業經營范圍內的事情,與營業收入密不可分,直接相關。因此,他們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相應料、工、費也必然與企業的應稅收入直接相關,這一點毋庸置疑。
在實際用工中,由于工期緊張,用工企業加班加點都是常事。為了保持工人體力和身體健康,當加班到比較晚的時候,用工企業一般都會按工作餐的標準免費提供夜餐。盡管夜餐費不屬于國家明文規定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但就其目的與作用而言,也應該屬于勞動保護費的范疇。也就是向被派遣人員提供夜餐是合情合理而且非常必要的,不然就會損害被派遣勞務人員的身體健康,也不可能保持應有的工作效率,企業的收入以及所創造的稅收必然相應受到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因此,本案例中企業為被派遣勞務人員免費提供夜餐,不管夜餐被看成勞動保護還是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都是在履行國家賦予的法律義務,稅收法規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理應給予相應支持。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被派遣勞務人員的雇傭關系在勞務派遣單位,那這些夜餐費應該包含在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費當中。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正如以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已經把提供勞動保護和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等的義務規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夜餐亦就不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提供,這是其一;其二,雙方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根本無法預計什么時候需要提供、提供多少夜餐給被派遣勞務人員,所以協議不可能作出約定。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企業支出的被派遣勞務人員夜餐費理應由用工企業承擔,只要是真實且具備合法憑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夜餐費應在稅前列支。
案例啟示
本案例告訴我們兩點:第一看問題要看實質,不要被表面現象所迷惑。案例中被派遣勞務人員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表面看發生在他們身上的夜餐費與企業無關,但實質上是直接相關。根據稅收征管中事實重于形式的原則,稅務部門在執法中應該認真分析事實再下結論。第二,有關部門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該考慮其他政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爭取做到規定一致。從本案來看,稅務部門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出臺補充稅收規定,以解決企業所得稅法規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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