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相關稅收政策
派遣單位:
(一)營業稅的計算及合法憑證
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關于營業額問題(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勞務公司以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但對勞務派遣企業未按規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應并入征收營業稅。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時(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在同一張發票中備注說明。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工資表(注:現金發放工資的,須提供員工簽字的工資表;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須提供銀行進帳單(回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計算營業稅。 (二)所得稅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作為收入,以向勞務用工支付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作為成本支出,而開具發票的方法(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則明確了差額計征營業稅的扣除項目,也明確了勞務派遣企業的成本明細項目。
勞務用工單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強調是否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應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且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對于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該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且應當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只是購買勞務關系,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及保險費等屬于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支出,不屬于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基數。但是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等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9]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笨梢,勞務用工的報酬支出雖不能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但勞務用工的人數是可以作為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這一點想享受小型微利優惠的企業應加以重點關注。
派遣員工
派遣員工涉及的主要是個人所得稅。
派遣勞工的報酬一般是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的,但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實際工作中,派遣勞工除了從派遣單位獲得勞務報酬之外,還能從實際用工單位獲得午餐補助、節假日的加班費、實物補助等,這樣就可能從兩處同時取得工資薪金。 國稅發[1994]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睆奈募膬热萆峡,該規定只適用于外資企業,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不適合此條規定。
根據稽便函[2008]115號《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問題(九)關于派遣員工扣繳義務人問題,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單位都支付薪資,兩方都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扣繳稅款,但個人同時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資,則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國務院令第6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目前,勞務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個稅的起征點提高之后,即便是從派遣企業和用工企業兩處取得工資,扣除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后,也未必能達到起征點,如果超過了起征點,從當前的規定來看,只有由個人按稅法規定選擇并固定一地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另外,用工單位直接發放派遣工午餐補助、節假日的加班費、實物補助,這些費用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卻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因為其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仍然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被派遣人員的這部分工資性收入由用工單位發放,勞務派遣公司另行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這樣,這筆費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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