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占比是多少?
一、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占比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規定除了控制派遣工的數量還規定派遣勞務工的崗位限制。
二、從崗位上控制派遣用工的數量。
根據規定,用工企業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企業不能在其他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詳細內容如下:
1、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2、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3、替代性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用工企業或勞務公司違反規定的處罰
據了解,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將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一下標準處以罰款,對違規的派遣單位,將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公司與用工企業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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