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動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應盡義務。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三層意思:
其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即勞務派遣單位在與用工單位訂立了勞務派遣協議后,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中與被派遣勞動者相關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這有利于防止在勞務派遣問題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雙方的暗箱操作。
其二,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動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之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勞動報酬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不得克扣按照勞動派遣協議應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其三,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即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諸如抵押金、保證金、派遣費等各種巧立名目的費用。如果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有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舉報,要求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查處。
相關法律知識:
用5-6年的時間,在相關法律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對勞務派遣業加以規范。根據以上發展勞務派遣業的基本思路和戰略步驟,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有針對性地鼓勵發展一批勞務派遣企業
(1) 發展一批專業的勞務派遣合同公司
(2) 發展一批有規模的連鎖經營勞務派遣企業
(3) 鼓勵多元勞務派遣機構的發展
2.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勞務派遣組織在企業勞動力調整時期,要根據具體情況,對于確實有市場的地區,可以將發展公益性的勞務派遣組織作為促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吸納破產關閉企業職工、以及失業人員就業的有效途徑,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1) 規定公益性勞務派遣企業的認定條件
(2) 將公益性勞務派遣納入再就業政策體系,享受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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