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研究
一、勞務派遣概念及優缺點
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勞動派遣或勞動力租賃,是人力資源外包的一種,通常是指勞動力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單位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
(1)從用工需求方看,勞務派遣的意義主要在于能夠大大降低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隱性成本,減少企業承擔用工風險。其一,可降低企業成本。包括生產成本、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稅收成本和解約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業用人、勞務派遣單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辦理各種瑣碎的人員聘用、統籌保險、工傷生育申報等各種人事、勞動手續,使用人單位既節約了各種人員管理費用,也減輕了人事管理人員的負擔。其三,可轉移企業的風險。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勞務人員標準、人數、待遇等,通過派遣單位簽訂組織招聘、篩選、測評,將候選人員單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確定人選。其四,減少勞動爭議。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專業處理勞動關系的機構,熟悉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在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問題上一般能規范操作,發生勞動爭議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2)從供給方看,勞務派遣變零散、無序的外出務工為有序、有組織的行為。其一,勞務派遣機構的出現,將原有零散的外出務工形式變成了有組織、成規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職業介紹、崗前培訓、輸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負責社會保險的繳納、工資支付、權益維護等事宜,減少了外出務工的盲目性。其二,滿足了勞動者對靈活多樣化就業方式的需求。隨著我國等教育從精英向大眾教育體制的轉化,就業人口的高學歷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維權有了一定的組織保證。在違反勞動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勞動者的勞動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強的現實條件下,通過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對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負責,發生侵權事件,由勞務派遣機構代表員工出面維權,變勞務派遣工個人維權為組織的維權行為,客觀上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勞務派遣工的權益。
(3)從調節勞動力市場供求的作用看,當勞動力市場就業形勢比較嚴峻時,正規部門就業崗位相對減少,會促使更多的人通過非正規部門尋求就業,使嚴峻的就業形勢得到緩解;當勞動力供不應求時,通過勞務派遣可以實現社會對勞動力的分享,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給。從長遠看,發展勞務派遣有助于緩解我國長期以來勞動力就業結構扭曲的問題,促進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存在主要問題
(1)就業穩定性差的問題。因為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勞動成本,試圖在很多崗位上用勞務派遣工代替常規雇員,而且用人單位可能在勞務派遣合同期未滿時就要求更換勞務派遣工。結果,派遣單位就不得不再次進行勞務派遣或解雇勞務派遣工,這種做法導致了就業的不穩定。
(2)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勞動者不公平待遇問題。受派遣勞動者往往從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單位給予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一般較正式勞動者的條件差,用人單位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
(3)雇主責任不明,勞動者權益缺乏保護問題。勞務派遣造成雇傭勞動與使用勞動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過程發生的事故與糾紛往往沒有明確的法律加以規范,當事方也可能約定不清,容易產生無人負責狀態,無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和發展勞務派遣的建議
(1)強化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務派遣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懲處勞務派遣中的違法行為。立法是前提,執法護法是關鍵,而要保證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行事,需要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守法者,懲處違法者,重點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情況,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的情況。加大對非法黑中介清理、整頓的力度;發展、壯大公益性的勞務派遣機構,著力為勞務派遣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營造良好的用工環境;應當逐步加強工會、雇主組織和派遣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能力,從而減輕政府規制的壓力。
(2)努力做好被派遣勞動者的入會工作,切實維權。對勞務派遣機構,要督促其與用工單位協商,及時建立工會組織,組織被派遣勞動者入會。目前大量派遣機構欠規模的情況下,應提倡在用工單位入會。組織被派遣勞動者入會后,積極探索勞務派遣會員的會籍管理模式。針對突出的侵權問題,各級工會要重視從源頭上維護職工的權益。一個健康、規范的勞務派遣市場,不僅是勞動者的福音,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潤滑劑。
(3)用人單位選擇合適的勞務派遣公司。首先,要考慮服務的價格。通過將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成本與企業自行管理的成本進行綜合比較,確定其確能極大節約企業管理成本;其次,選擇合適的勞務派遣單位。在選在勞務派遣單位時必須嚴格審查其資質;其三,對派遣公司的整體能力進行評估。綜合考慮企業戰略、員工特點、成本實力、企業文化、信譽、服務能力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保證其提供的勞動者能夠滿足實際需要。
(4)簽訂內容規范、約定清晰、條款完備的書面勞務派遣合同,降低勞務派遣風險。勞務派遣協議條款必須全面、明確、清晰,不能有模棱兩可的描述和錯誤,對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應進行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應就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同時,還建議明確約定六項內容:①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不簽、遲簽勞動合同。②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不繳、漏繳社會保險費。③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發放工資的日期,并約定未經用單位同意,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④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及退回方式。⑤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必須遵守實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⑥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5)進行有效溝通,實現長期、高效的合作。首先,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應互相了解彼此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基于雙方共識的基礎上建立真正的信任合作關系;其次,在合作過程中,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應就崗位要求、人員標準、適時表現進行溝通和反饋,以幫助雙方都作出相應的有效決策;第三,用人單位必須要與被派遣勞動者就企業文化、信息、策略進行合理有效的溝通,讓被派遣勞動者清楚地認識到勞務派遣不僅是為用人單位利益著想,而且也是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考慮,是一種真正多贏的、有效的方法,進而推動勞動派遣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結束語
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有其獨特的功能、作用和很大的生存空間。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不足,具有較大的潛在風險。必須完善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防范和控制其風險,強化監督管理,才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合作的基礎,也是維護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可靠憑證,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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