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
晉人社廳發〔2013〕8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山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山西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權限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人力資源供給者(勞動者、人才)與需求方(用人、用工單位)相互選擇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是經營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統稱。
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權限為:
1、省屬單位和中央駐晉單位以及外。ㄊ、自治區)所屬單位在我省設立服務機構、設立冠有“山西”行政區劃名稱的服務機構、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我省設立獨資服務機構、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我省相關服務機構合資經營的服務機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許可和實施管理。
2、各市、縣(市、區)單位設立服務機構(設立冠名超過本行政區域的服務機構需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分別由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許可和實施管理。
3、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許可,在太原市以外的市、縣(市、區)設立的服務機構,委托服務機構所在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二、進一步規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范圍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服務機構自身條件、從業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準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1)開展就業等相關服務的政策宣傳和咨詢;
(2)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供求信息的收集、登記、儲存、發布和咨詢等服務;
(3)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洽談提供服務;
(4)開展創業、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
(5)組織勞動者(人才)和用人單位求職招聘;
(6)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人力資源中介服務;
(7)組織勞務輸出和輸入;
(8)開展人才和職業能力測評;
(9)高端人才訪聘;
(10)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11)組織人才交流或職業招聘洽談活動;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有關業務。
三、進一步嚴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核發條件和核發程序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各類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的機構或利用報紙、電視、電臺、互聯網等通訊媒體從事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的機構,都應辦理國家統一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經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核發許可證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
(一)許可證的核發條件
1、有規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稱;
2、有符合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業務范圍;
3、有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與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等;
5、有符合工商企業登記規定的注冊資金;
6、有不少于5萬元的人力資源服務保證金;
7、有一定數量并具備相應人力資源服務資格要求的專職工作人員;
8、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許可證的核發程序
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單位)按管理權限向服務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申請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材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不予受理。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服務機構申請書;
(2)服務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擬任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專職工作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從業資格證、畢業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擬簽訂的勞動合同樣本;
由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專職從業人員不低于3名,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專職從業人員不低于2名,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
(6)服務機構所在地會計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服務機構場所產權、使用權或合法的租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冠有“山西”名稱的服務機構,固定場所使用面積不得低于90平方米。如固定場所屬租賃的,租賃合同期須在兩年以上。
(8)不少于5萬元的人力資源服務保證金賬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人力資源服務保證金屬服務機構所有,應當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金融專戶,用于該服務機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時的賠償。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同意,不得動用人力資源服務保證金。
(9)法律法規及受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實地核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查看申請服務機構擬開展業務的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場地建設、設施設備、規章制度等情況,并根據核查結果提出初步意見。
3、批復并核發許可證
經研究,對同意設立服務機構的,印發批準文件、核發許可證,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單位)。
(三)其它相關工作
1、辦理登記
取得許可證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許可證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其服務項目和經營范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業務范圍予以核準登記,發放營業執照。從事網絡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活動的,需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手續。
2、設立分支
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3、變更終止
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終止業務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提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四、認真開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年度審驗(年檢)工作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沒有辦理年審手續的,許可證自上一次年審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每年對管轄的服務機構進行年檢。年檢時間為每年1月1日-3月31日。
(一)年檢的主要內容:
1、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和經營情況;
2、服務機構按季報送經營信息情況;
3、服務機構服務臺賬建立情況(包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以及由用人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招聘簡章、合作協議等內容);
4、服務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以及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情況;
5、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學歷和資質證明、參加培訓及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
6、營業場所明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情況;
7、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和照章納稅等情況;
8、其它需要檢查的情況。
(二)年檢的有關程序
1、服務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年檢報告書》、工作總結及相關資質證照等材料;
2、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年檢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查看經營服務場所。年檢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應當做出明確答復和相應處理。
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轄區服務機構年檢情況進行匯總,形成年檢報告,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務于每年4月初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對新設立和年檢未通過或吊銷許可證的服務機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年檢情況。
(三)嚴把年檢審核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對照年檢內容認真開展年檢工作,嚴把審核關,對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服務機構,要責令其停止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并將許可證收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年檢中隱瞞實情、弄虛作假的;
2、超出核準業務范圍經營的;
3、現有從業人員的資質和數量等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4、場所、設施、工作人員等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變更后達不到規定條件的;
5、一年內有2個季度未按規定進行季報工作的;
6、年度內多次接到舉報,相關部門正在審查處理或經核實存在問題的;
7、年度內超過6個月未經營或者自行歇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8、違反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管理規定的。
五、切實抓好服務機構各項管理工作的落實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關系著創業就業環境的公正和人才流動配置的合理有序,關系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意義尤為重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結合實際,精心安排部署,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真正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監管措施到位、工作落實到位。
(二)健全工作機制,加大監督力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會同工商、公安、城建、物價等部門對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清理整頓,要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并予以核實處理。同時,要扎實做好基礎性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方式,努力健全長效機制,確保服務機構規范運行。
(三)積極推進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服務機構中積極開展以“誠信服務樹品牌 規范管理促發展”為主題的誠信服務創建活動。要通過推行誠信服務制度、開展“誠信興業”教育培訓、進行誠信狀況評估、建立誠信服務檔案等系列活動,大力加強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要結合服務機構誠信評估,通過調閱服務機構的服務檔案、專項檢查、實地暗訪、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確定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規范化、合法化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