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勞務派遣公司稅收管理
一、勞務派遣公司稅收管理現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的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一規定對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務公司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有些勞務公司操作不規范,在稅收政策適用上“避重就輕”,甚至于掛勞務派遣公司之名,行避稅之實。常見的情形有:
1、適用稅目不統一。有的適用“服務業”,有的適用“建筑業”。
2、勞務公司與勞務中介認定標準不統一。如部分勞務公司雖與派遣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務合作協議,但并未收取也未代為發放或辦理勞動力的工資和各類保險,實際只承擔了中介活動,該類公司也僅就取得的管理費收入申報納稅,卻按照用工單位要求全額開具發票。
3、收入發放不規范。有的勞務公司只發工資,或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與工資打包一起發給派遣人員。
4、計算營業稅扣除憑證不齊全、不規范,發票開具不符合要求。如有的勞務派遣企業僅以自制的工資表或其他表格作為扣除工資、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向用工單位開具的全額發票未注明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個人所得稅扣繳政策不統一,適用稅目不明確。尤其是用工單位直接發放給派遣人員的加班費及為調動派遣人員工作積極性而額外發放的獎勵性基金,如中餐補助、節假日加菜費等福利費,因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沒有雇用關系,用工單位究竟是按勞務報酬所得還是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從而造成個人所得稅扣繳政策不統一。 6、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對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三項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規范。如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進行了稅前扣除,而用工單位也對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到各項費用進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規范勞務派遣公司稅收管理的建議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營業稅是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向用工單位開具的卻是全額發票。為提高日常稅收征管的可操作性,減少稅收流失,保證行業稅負公平,筆者認為應對勞務派遣公司從以下方面進行明確、規范:
1、查看勞務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或公司章程并結合具體的勞務協議,對從事具有服務業性質工作的勞務公司,應適用“服務業”稅目。 對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建筑企業對外承包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按實際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價款的,則對其取得全部價款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至于建筑企業根據施工單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業施工人員,并按實際派遣施工人員的人數與施工單位結算價款,則對其從施工單位實際取得的收入,按勞務派遣業務,依“服務業—其它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享受營業稅差額征稅的勞務派遣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差額征稅前置條件:
(1)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接受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雇傭關系;
(3)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和住房公積金。 對僅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收取管理費的勞務中介公司實行全額征稅。密切與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的配合,規范勞務派遣工作程序,加強信息共享,不定期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的檢查評估,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勞務公司一律按全額征稅。杜絕濫用稅收優惠政策行為的發生,確保稅收公平。
3、加強勞務派遣公司的日常稅收管理,確保計算營業稅扣除憑證的真實、有效和發票的規范開具。 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和發票繳銷審核環節應注意:首次審核時核對勞務派遣企業實際發放工資員工與已簽訂勞動合同實際被派遣人員核對,確保工資的真實性,人員變動時實施動態跟蹤管理。勞務企業以現金發放工資的,須提供員工簽字的工資表;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須提供銀行進賬單回單。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必須由相關機構提供的行政事業性收款收據等合法憑證。對于派遣公司克扣向用工單位收取的應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等費用應并入營業額征稅。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全額開具發票時,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推進信息管稅平臺的建設,督促勞務派遣公司使用稅控發票。 明確個人所得稅扣繳制度。正常情形下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工資、福利由派遣公司發放,但如果用工單位發放了勞務派遣人員加班費、獎金、中餐補助、節假日的加菜費等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題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號)第三條第(九)項關于派遣員工扣繳義務人問題規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單位都支付薪資,兩方都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扣繳稅款,但個人同時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資,則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應由支付方用工單位代扣代繳該人此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對于稅目適用問題,因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雖然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沒有雇傭關系,但也不是勞務派遣工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是勞務公司派遣他們去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獎金等福利,從本質上說還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規范工資、保險和三項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行為。
(1)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用工單位向派遣公司支付的派遣費用已包含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且已作相關費用列支,因此不得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以工資為基礎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
(2)勞務派遣企業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據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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