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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和規范省級創業孵化基地 |
http://m.a4b5c3.cn 2013/8/7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2919次 |
關于加強和規范省級創業孵化基地
管理發展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011年以來,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的指導意見》(晉人社廳發[2011]24號)文件要求,各地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作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大統籌規劃和政策扶持力度,幫助了一大批勞動者成功創業。為繼續推進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合理規劃,規范發展,充分發揮其示范效應,逐步健全完善管理服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現就加強規范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管理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總體目標
(一)創建標準
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應達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的指導意見》(晉人社廳發[2011]24號)規定的要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創業孵化基地已由各市、縣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且穩定運行一年以上,由所在市、縣給予一定的創業孵化補貼資金扶持,并能在全省發揮示范效應的;
2、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實體創辦者應為初次創業或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且實體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小微企業;
3、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半年以上的創業實體正常經營率應達到85%以上。
(二)創建目標
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以有效發揮示范效應為目標,按照“均衡發展,類型齊全,規模適度”的原則,重點圍繞我省優勢產業、特色產業、主導產業和區域特點進行規劃建設和總體布局,重點扶持孵化成本低、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示范帶動效應明顯的創業孵化基地,在全省形成區域合理、具有各自產業和孵化服務特色及不同扶持人群的省級示范網絡。
在產業上,注重發展加工型、服務型、商貿型等不同的產業配置,重點扶持科技型創業孵化基地的發展;
在區域上,注重向創建創業型城市(縣)傾斜,重點扶持經濟基礎薄弱但創業工作突出的地區;
在群體上,鼓勵發展為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殘疾人等不同群體集中提供孵化服務的專業性創業孵化基地,重點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對申報基地與已認定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在產業類型、規模、扶持人群等方面相似的市、縣級創業孵化基地,除示范帶動作用特別明顯的,一般不再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
“十二五”期間,省級創業孵化基地達到20個,成功孵化創業實體2000戶以上,創業帶動就業人數達到1萬人以上。通過有效發揮示范效應,推動全省每個市、縣都至少建立一個創業孵化基地。
二、認定退出制度
(一)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由所在市、縣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申請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相關資料;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初審和篩選后,確定擬評估考核名單;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評估考核。根據評估考核結果,研究認定省級創業孵化基地。
(二)對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要進行一定時間的完善規范,在此期間,基地要按照省規定要求制定完善相關管理服務制度,提升創業孵化管理服務水平,認真總結示范經驗。對達到完善規范要求的,可從省級創業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助資金扶持。
(三)對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需擴大基地規;蛟黾臃趸瘜嶓w戶數,且需享受省資金扶持政策的,需在實體入孵后十五日內進行申報,經所在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實同意后方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四)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要對在孵創業實體制定一定的出孵標準,逐漸使創業實體入孵和出孵實現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創業孵化基地的孵化效果。出孵標準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要按季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上報實體出孵情況(低收入出孵實體名單、去向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等)。
(五)對享受創業孵化補貼政策滿三年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采取以下政策:
1、對孵化管理服務到位、總體孵化成功率高于60%(含60%)的,可繼續作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對新入孵實體給予三年的相關補貼政策。
2、總體孵化成功率低于60%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對享受補貼政策期限未滿的入孵實體,仍可繼續享受補貼政策至期滿。
3、對總體孵化成功率低于60%,但孵化成功的創業實體數量達到入孵實體總數70%以上的,可轉為省級創業園區,不再享受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相關補貼政策。
三、具體扶持政策
(一)對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機構為創業實體提供進駐評估、政策咨詢、創業指導、跟蹤服務等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每進駐基地一個創業實體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給予創業管理服務補貼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補貼標準根據對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機構提供創業孵化服務質量的考核評估結果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對進駐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給予一定的場地租賃費補貼。補貼標準每平方米每天補助1-3元,具體按基地所在區域及房租標準確定,每個創業實體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創業實體享受場地租賃費補貼不超過三年。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機構應建立公示制度,對享受補貼政策的實體名稱、補貼資金等情況進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
(三)建立入駐實體正生產經營情況與管理服務補貼和場地租賃補貼的掛鉤機制,對入駐基地半年以上達不到規定正常經營率要求的創業實體,要扣減其一定的資金補貼。
(四)對孵化基地30%的入駐實體均達不到正常經營率要求的,停止撥付基地相關補貼,給予其6個月的整頓恢復期,經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給予補貼。對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不再享受相關補貼政策。
(五)對產業類型與已有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相似或相近,但孵化效果好、對全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具有示范效應的,也可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由省級給予一定的創業孵化管理服務補貼。補貼標準根據評估考核的結果確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制度建設。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要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工作制度和服務能力建設,要有突出醒目的標識并統一懸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發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牌匾。建立完善的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制度,實行統一規劃的入孵化實體管理服務流程、服務項目公示、財務管理和服務質量績效考核等工作制度。要加強對創業管理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著力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為入駐實體提供優質高效的創業孵化服務。
(二)完善孵化服務功能。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要按規定為入駐實體提供基本的創業孵化服務。有條件的要在創業孵化基地建立創業公共服務平臺、開辟“綠色通道”、開展“一站式”服務等方式,為創業者提供信息咨詢、融資支持、人力資源及財務代理等綜合服務。也可委托社會專業創業指導服務機構承辦相關事務。要根據入孵實體的實際需求設置服務項目,特別要把融資、產品市場開拓等服務項目列為重要服務內容,既能提供一般性的基礎服務,又能提供個性化服務。要通過提供有效的服務來降低入孵實體的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
(三)加強動態監督管理。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機構要統一安裝省開發的管理服務軟件,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將創業孵化管理服務、開業狀況、生產經營、創業帶動就業、政策落實、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納入管理服務平臺并實行動態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在對上述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的同時,可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服務水平、孵化服務效果、示范功能的發揮情況等進行單項或全面的評估考核,推動基地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政策落實。
五、其他要求
(一)要建立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工作情況、經驗總結和數據統計上報制度,及時組織開展經驗宣傳和示范推廣工作。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每季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每半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上報開展基地管理服務及孵化基地建設情況的書面材料,按照省統一要求,做好經驗總結交流、示范推廣等工作。
(二)基地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制度,協助做好創業扶持政策落實、創業指導服務等項工作。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報道創業孵化基地先進做法和各項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發揮其示范帶動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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